一、依据
《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二、条件、程序
(一)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
5.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后,应当依据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且与民族事务部门抄送信息一致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